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抓姦不在床...物品可佐證

2006年12月02日蘋果日報 記者丁牧群

訴訟實務
一般認為要抓姦在床才能判定通姦罪,但訴訟實務上並非如此,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說:「抓到通姦男女正在性交並拍照存證並不容易,所以檢察官會根據其他佐證認定是否通姦,例如床上有雙方體毛,或保險套、衛生紙、棉被、內褲沾有精液,都是通姦證據。」

內衣褲同晾成證據
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長陳恆寬表示,如果沒抓到兩人共處一室,但通姦男女已生下孩子,或在兩人日記、電話錄音、手機簡訊、書信中查到提及雙方交歡的曖昧內容,或有可信的目擊證人,都可當成通姦證據。
林錦村補充說,就算沒有體毛、精液、書信等證據,還有一種情境證據也能認定通姦,有個實際案例是發現通姦雙方的內衣褲一起晾在屋內,法官據此將兩人依通姦罪各判刑五個月。
台北地檢署一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說,曾有通姦雙方被抓姦時共處一室,但衣著完整,也沒找到沾了精液的物品或其他證據,兩人一致否認通姦,但警方做完筆錄將兩人移送地檢署開庭時,檢察官要求採驗女方下體檢體,化驗有無男方精液,女方一聽要採檢體,當庭認罪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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